(记者 梁 生 通讯员 邓肖丽)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,增强人民群众的识毒、防毒和拒毒意识,筑牢全民禁毒防线,6月25日,灵山县人民法院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,3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。
案例一:唐某先贩卖毒品案。
2024年4、5月间,唐某先为得到免费的毒品海洛因吸食,先后4次帮助吸毒人员梁某勇、杨某等人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。法院认为,唐某先为得到免费的毒品海洛因吸食,多次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其是累犯且属于毒品再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,法院遂判处唐某先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;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,没收上缴国库。
案例二:马某栈、谢某辉贩卖毒品案。
马某栈、谢某辉均是吸毒人员,在2025年2月,为得到免费毒品吸食,互相帮忙购买毒品并共同吸食。法院认为,马某栈、谢某辉为得到免费的毒品海洛因吸食,互为对方购买毒品海洛因,均构成贩卖毒品罪。马某栈有前科且属于毒品再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,马某栈、谢某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,均构成自首,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法院遂判处马某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判处谢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没收缴获的净重0.23克毒品海洛因。
此次公开宣判活动不仅是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,更是对潜在犯罪人员的有力震慑,彰显了灵山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“零容忍”的坚定态度。下一步,灵山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“零容忍”态势,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毫不动摇依法严惩毒品犯罪。同时,主动延伸司法职能,将普法工作与打击毒品犯罪有机结合,切实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,助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,共同建设“平安灵山”。